申请教师资格过渡的人员必须是《教师法》施行之日前已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教育职员。
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符合规定的过渡范围内的在职教师和其他人员,在教师资格过渡中按此分类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成人学校的教师,按照学校的层次适用相应的教师资格。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的各类学校任教,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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